代理記賬是指會計咨詢、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等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托辦理記賬、算賬、報賬等業務的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
一、預算單位實施代理記賬條件
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80號)第十條 “未設置會計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規定,已設置會計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的預算單位不得實施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主要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已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代理記賬中介機構。不得選擇不具備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或個人進行代理。
因此,行政事業單位如果未設置會計機構或配置會計人員,可以選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相關會計業務,節約一定的人員開支,但大多代理機構人員是剛畢業的學生或經驗水平不足人員,且不熟悉政府會計制度和相關財經紀律,出現責任意識不強,會計監督不到位,服務質量不高和出現差錯責任劃分等問題,未必能完全適應和滿足財政部門及委托單位的要求。
二、規范代理記賬業務范圍。
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80號)第十一條規定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下列業務: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預算單位與代理記賬機構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基礎上簽訂代理合同,不得將財務監督、財務審批、預算編制等超出規定范圍的事項納入代理范圍。
代理記賬機構應主動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管,依法進行代理記賬,嚴格履行代理合同,加強對代理記賬相關法律法規、政府會計制度(準則)等的學習,不斷提升代理預算單位賬務的業務能力,進一步提升預算單位財務信息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