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幾種標志不能作為商標注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缺乏顯著特征的。
但是,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除此之外還有以三維標志為商標,而該標志是商品自身性質產生的形狀、未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這三種情況下,該三維標志不能作為商標注冊。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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