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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上訴狀十 自訴狀心得體會


      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作文或者范文吧,通過文章可以把我們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塊。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上訴狀十篇一

      自訴狀是指個人或組織向法院提起起訴的文件。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我在最近的一次案件中第一次親身體會到了自訴狀的重要性和效果。通過這次經歷,我深刻地認識到了自訴狀在維護公正和維權方面的作用,也逐漸領悟到了寫自訴狀的技巧和要點。以下是我對這次經歷的心得體會。

      首先,寫自訴狀需要準確的事實和證據支持。在起訴對方時,必須提供有力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這需要仔細收集和整理相關證據,確保其真實性和可信度。在我自己的案件中,我花了大量的時間收集證據,包括照片、視頻、證人證言等等。這些證據不僅為我自己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使法院對對方的違法行為有了充分的認識和判斷。

      其次,自訴狀需要精確的描述和邏輯清晰。作為起訴方,我們必須清晰地陳述事實和主張,并提供詳細的證據和理由。在寫自訴狀時,我特別注重整理思路,確保邏輯的連貫性和清晰度。我將事實按照時間、地點和行為等方面進行了分類,同時用簡潔明了的語言進行描述。通過這種方式,我使得自訴狀的結構清晰,對方很難找到破綻。

      第三,自訴狀需要明確的訴訟請求和法律依據。在自訴狀中,我們必須明確告知法院我們的訴求是什么,以及我們基于什么法律進行起訴。這需要對相關法律進行研究,找出適用于自己案件的法律依據。在我自己的案件中,我仔細研究了相關法律條文,并準確地引用了相關法規。這不僅能夠展示出自己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也能夠使法院更加容易理解和判斷我方的主張。

      第四,自訴狀需要準確選擇法院和法官。在我起訴對方時,我通過調查和研究選擇了一個對我有利的法院和法官。這不僅可以增加自己的勝算,也可以提高自己的成功機會。選擇合適的法院和法官可以使我們的自訴狀得到更加公正的審理,也可以對對方產生一定的心理壓力。

      最后,自訴狀需要相應的專業和法律知識。作為非專業法律人士,我在起訴對方時遇到了許多法律方面的問題。但是,通過自己的努力和學習,我漸漸掌握了相關法律知識,并能正確運用到自己的案件中。這不僅提高了我對自己案件的把控能力,也使得自訴狀在法律層面的技巧更加出色。

      總結起來,自訴狀是維護公正和維權的一種重要方式,它需要準確的事實、證據和訴求,以及清晰的描述和邏輯,還需要合適的法院和法官的選擇。在我自己的案件中,通過寫自訴狀,我在維護自己利益的同時,也更加了解了法律和司法體系的運作。這次經歷使我相信,在合理的范圍內,懂得自己權益的人可以通過自訴狀實現自己的訴求,為自己爭取到公正的對待。

      上訴狀十篇二

      第一段:引言(100字)

      訴狀是法律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對于當事人來說,書寫訴狀是表達訴求的關鍵步驟。在我最近的一次法律糾紛中,我親身經歷了書寫訴狀的過程,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體會。通過書寫訴狀,我不僅更深入地理解了我自己的訴求,還學到了很多有關法律程序和文書寫作的知識。

      第二段:了解案件(200字)

      在書寫訴狀之前,我首先要了解自己的案件。我花了很多時間仔細研究相關法律條文,并請教了一些專業的律師朋友。通過這個過程,我更加明確地理解了案件的關鍵點和法律要求。只有全面的了解案件,才能更好地將自己的觀點和訴求表達出來。

      第三段:結構和邏輯(300字)

      書寫訴狀需要有良好的結構和邏輯。首先,我準備了一個簡明扼要的概述,以介紹我的案件背景和爭議點。其次,我按照時間順序和法律邏輯,列出了詳細的事實陳述和證據。然后,我提出了我的主張,并用法律條文支持我的觀點。最后,我總結了我的訴求并提出了解決方案。整個訴狀的結構清晰合理,邏輯嚴謹。

      第四段:用詞準確和有說服力(300字)

      在書寫訴狀時,用詞準確和有說服力是非常重要的。我努力使用簡明扼要的語言,避免使用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表述。我注重使用法律術語和具體的描述來支持我的觀點。此外,通過加入一些客觀的事實和統計數據,我增加了說服力和可信度。用詞準確和有說服力可以增強訴狀的效果,使法官和對方都能更好地理解我的訴求。

      第五段:反思與收獲(300字)

      通過書寫訴狀的過程,我不僅深入了解了自己的案件和相關法律知識,還提高了我的寫作和表達能力。我在反復修改和潤色訴狀的過程中,學到了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和條理清晰的文字表達技巧。此外,我還體驗到了在有限的字數內表達觀點的挑戰,這讓我意識到表達要點的重要性。這次書寫訴狀的經歷讓我意識到,法律程序中每一個環節都非常重要,只有通過認真的準備和清晰的表達,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總結(100字)

      通過書寫訴狀的過程,我深入了解了自己的案件和相關法律知識,提高了寫作和表達能力。良好的結構和邏輯,準確和有說服力的用詞,以及反思與收獲的過程,使我更加理性和成熟地處理法律糾紛。我深信,通過持續學習和實踐,我將在將來的法律程序中更加從容自信地書寫訴狀。

      上訴狀十篇三

      上訴人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第二村民小組。

      負責人:錢,職務:組長。

      被上訴人xx縣人民政府, 住所x市xx縣金山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石兆旭,職務:縣長。

      被上訴人xx縣xx鎮人民政府,地址:xx縣城東大街47號。

      法定代表人:杜志宏,職務:鎮長。

      被上訴人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居民為員會。

      負責人:馮,職務:主任。

      上訴人因不服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秦行初字第3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判決撤銷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秦行初字第3號”《行政判決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確認xx縣人民政府對x市百慧制藥廠占地所有權作出的《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違法,并將該《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予以撤銷。

      事實與理由

      一、 關于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1、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本案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

      上訴人與x市xx縣人民政府關于不服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一案審理期間x市xx縣人民政府自知確權決定違法,故自行糾錯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故根據以上法律的規定,被上訴人xx縣人民政府自行對其作出的《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予以撤銷,屬于“改變”了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應當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非常明確,被上訴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上訴人不撤訴,應當針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違法性進行判決,而一審判決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訴人或者第三人對改變后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很明顯針對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判決,這很明顯不符合本案的基本情況,顯然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改判。

      2、一審判決是對法律認知存在嚴重錯誤,一審法院是在故意限制上訴人的勝訴權利。

      綜本訴狀本條第一項陳述,被訴行為撤銷后,一審判卷應當對被上訴人x市xx縣人民政府做出的原行政行為做出確認之判決;但是一審判決卻以“因原行政行為已被撤銷,其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一審法官的心理狀態,似乎是認為被訴行為已被撤銷,故不支持上訴人在本案一審的要求撤銷《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的訴訟請求;而且事實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參照民事訴訟法規的原則和《民事訴訟法》及其相應證據規定、因本案開庭審理的程序已經結束,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是無法變更的,這樣的話按照一審法官的認知方法,上訴人根本在本案中沒有勝訴權利!

      (注: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上訴人在向其遞交的《依法作出判決申請書》已經明確陳述),顯然一審判決故意在違反最高院司法解釋限制上訴人的勝訴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很明確,“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即針對原告提起的撤銷之訴,一審法官不應當按照對行政行為改變后審判,而是應該依然對原行為進行審查,依法作出確認違法之判決。

      第二、xx縣政府作出的《決定書》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

      1、上訴人曾多次要求返還土地,被上訴人xx縣政府作出的《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中,百慧制藥廠占用上訴人的土地過程中,上訴人曾多次要求返還,按照上述規定,不得直接適用“連續占用二十年的理由”確定土地所有權,應當按照上述規章中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上訴人認為法律既然規定了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權屬,那就應該是將土地所有權確定給實際上擁有合法所有權的主體,因為百慧制藥廠使用上訴人土地的情形屬于非法用地,而且上訴人多次要求返還,按照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百慧制藥廠屬于非法占用土地,必須返還。

      2、非法行為,甚至是犯罪的行為不能當作為為xx鎮政府享有土地權屬的理由。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當時適用的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為“鄉(鎮)村企業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 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百慧制藥廠存在使用上訴人的行為屬于非法占地。

      這種非法占地,依據1979年刑法“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即在未經批準之前若百慧制藥廠使用上訴人土地的,那是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是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這種犯罪行為不能作為xx鎮政府對涉案土地權屬的依據。

      爭議土地中有25畝土地上訴人作為所有權人從未與百慧制藥廠簽訂過用地協議,也未領取過任何補償,有關部門也沒有為上訴人調整土地。適用《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1、2項,明顯錯誤。

      涉案土地歷來一直屬于上訴人所有,自人民公社成立至以后上訴人變更為南街第二村民小組權屬沒有發生過變化,人民公社六十條是于1962年實施,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是在1986年,在1962年—1986年期間作為所有權人上訴人從未與xx鎮政府或者百慧等企業簽訂過用地協議 ,也沒有領取過任何補償。

      上訴人自百慧制藥廠開始侵權只有在1992年8月29日與百慧保健食品廠簽訂過一次協議,用地面積1.62畝。(注:這份協議屬于未經國家審批征收,私自買賣土地的行為,依法屬于無效的協議),這并不符合六十條實施至《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情形,而其他25畝上訴人既未簽訂過協議、也未領取過補償,更沒有調整過土地,這與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完全屬于風馬牛不相及,故由于認定事實的錯誤,被上訴人作出確權決定的依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1、2項也明顯是錯誤的。

      (xx縣政府所提出的占用土地協議似乎是指其提供的所謂和南街村簽訂的協議,但是涉案土地不屬于南街村集體所有,這種協議是無效的;而且這份協議是偽造的協議,協議上公章為南街村業務專用章,而在當時1977年南街大隊根本沒有這樣的公章,明顯說明被上訴人偽造證據;而xx縣政府和xx鎮政府都稱是和南街大隊協商占地,但協議上南街大隊沒有加蓋,說明大隊當時也是沒有簽協議;)

      4、被上訴人xx縣政府作出《決定書》適用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涉案土地所有權違法。

      百慧制藥廠用地為26、2畝,依法應當按照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征用、劃撥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并逐級上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征用、劃撥耕地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下的,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超過上述限額的,報省人民政府審批”辦理審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爭議土地屬于耕地(證2、證15),按照上述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使用爭議土地應當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按照征地審批權限審批。

      而百慧制藥廠的土地使用審批,是采取謊報土地用途、拆分報批方式騙取,其中將耕地按照非耕地報批,將26.2畝土地拆分為19.14畝和7.48畝報批,其中由秦政征[1994]35號文件批準19.14畝,xx縣政府1995年批準7.48畝,這分別超越了市縣政府的審批權限。

      同時違反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一個建設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應當根據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準,不得化整為零。”的規定。

      按照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以罰款”。

      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越權或化整為零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并給予主要責任人員以行政處分。構成瀆職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上述《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百慧制藥廠的用地審批文件,由于批準機關超越權限,用地單位化整為零騙取批文,故屬于無效的文件。在用地審批文件無效的前提下,百慧制藥廠在也沒有按照“秦土管(1994)46號文件要求對上訴人辦理補償手續,這明顯不符合若干規定24條規定的“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的情形。故被上訴人xx縣政府由于沒有認真的調查案件的事實情況,錯誤的適用了該條法規。

      第三、xx縣政府作出《決定書》程序違法。

      1、“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被申請人主體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上訴人屬于南街二隊延續下來的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管理法》涉案土地屬于上訴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的復函》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原以生產隊為核算單位的,歸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由村民小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經營、管理”明確說明了原生產隊的土地歸屬問題。

      本案中,涉案土地一直屬于上訴人范圍內且由上訴人經營的土地,屬于上訴人所有。 酈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居民委員會也明確的說明涉案土地屬于上訴人所有,但是在本案中,第三人向被上訴人申請“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時的被申請人卻是“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居委會”,但是事實上與百慧制藥廠存在土地權屬糾紛的為上訴人,涉案土地也是屬于上訴人。但是第三人竟然將百慧制藥廠與上訴人的糾紛偽造成“百慧制藥廠與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居委會”的糾紛,將“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居委會”為被申請人申請權屬糾紛進行違法的確權決定,被上訴人在處理問題中對此問題竟然不做任何調查和了解,使真正對涉案土地具有利害關系的上訴人毫不知情、沒有任何發言權的情況下,作出了確權決定,這屬于完全錯誤的行為,屬于對職權的濫用、嚴重的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撤銷。

      如果說上述法律和事實列舉的還不夠詳盡,那么國土地資源部的復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復函對這一問題的規定應當是非常的具體和準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的復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江西省實施的辦法》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原以生產隊為核算單位的,歸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由村民小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被征地單位所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國土資源部《關于對農民集體土地確權有關問題的復函》“ ……一、第二十一條中的“農民集體”是指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和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單位的生產隊延續下來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 ……”本案中上訴人南街第二村民小組屬于由南街村二隊延續下來的集體經濟組織,它屬于《若干規定》中規定的主體。南街二隊的土地依法是屬于上訴人所有的,被上訴人與第三人不顧事實真相,在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確權,顯然屬于程序違法、確權主體錯誤。

      2、被上訴人xx鎮人民政府不具備申請權屬爭議的主體資格。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管理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所以如果xx鎮農民集體與上訴人存在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由xx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來申請處理,xx鎮人民政府是一級國家機關,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作為一個行政機關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沒有任何利害關系,不具有申請確定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主體資格,本案中,被上訴人作出處理確權決定中申請人為xx鎮人民政府,這顯然是錯誤的。

      第四、駁被上訴人的一審中的荒謬答辯。

      1、被上訴人稱沒有將上訴人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當事人是因為第一次土地調查只調查到村,這是完全錯誤的說法。根據被上訴人提交的證19-《國務院關于批轉農林牧漁業部、國家計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土地資源調查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查實大隊和農、林、牧、漁場生產隊等基層單位的土地面積,建立統計制度”,被上訴人的說法與國家規定大相徑庭、差之千里。

      2、被上訴人稱行政機關的證人證言無需出庭作證,被上訴人的這一說法是毫無法律依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三條“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的規定,上訴人主張的證人證言均有證人出庭作證,而被上訴人證人證言無人出庭作證,依法不應采納被上訴人的說法,應該采納上訴人的觀點。

      3、被上訴人稱百慧制藥廠19.14畝土地的土地證和7.48畝土地的土地證未經撤銷之前均有法律效力是極端錯誤的。因為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越權或化整為零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這兩個土地證由于超越審批權限且屬于化整為零故自作出時就屬于無效,因為法律已經規定其屬于無效文件,無需再另行提起法律程序。

      4、被上訴人一直稱曾經支付給南街大隊12500元征地款,首先上訴人表明無論是否支付給南街大隊與上訴人無關,因為土地是上訴人的,假設xx鎮支付給南街大隊補償款也是不產生任何效力的;其次根據被上訴人所說的時間1980年,時任南街大隊會計張麗珍、南街大隊書記王福田、南街二隊隊長羅興友均已證實南街大隊從未收到過12500元征地款,而被上訴人也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說明,其提供的收據屬于復印件模糊不清,且無原件核對,故不應當采納。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明顯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堅持認為被上訴人xx縣政府作出的《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有意偏袒,嚴重侵害了上訴人以及上訴人村組成員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撤銷,請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公正判決。

      上訴人強烈申請: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直接對本案作出判決,不要發回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因為長期的訴訟上訴人已經筋疲力盡,長達將近兩年的官司已經耗盡人力物力但問題絲毫沒有得到解決,地方政府只會踢皮球,從來不為群眾解決任何考慮,群眾傷心之至,望高級人民法院明察秋毫,為民做主!

      此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

      區第二村民小組。

      負責人:

      年 月 日

      上訴狀十篇四

      自訴狀是指個人或團體對某事發生的不滿或損害提起訴訟并自行起草、遞交給法院的一種法律文書。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難免會遇到一些不公正的待遇或者受到一些傷害,而自訴狀就成為了我們維護權益的有力武器。在這個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了自訴狀的重要性和強大效果。本文將從自訴狀的起草、遞交和結果等方面展開討論,分享我對自訴狀的心得體會。

      首先,自訴狀的起草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一環。在起草自訴狀時,我們需要客觀真實地敘述事實經過,確保材料的準確性。同時,還需要以簡明扼要的方式將自己的訴求清晰地表達出來。在我個人的經歷中,起草自訴狀時應用到了大量的法律知識和實際操作技巧。通過參考相關法律法規、案例及相關資料,我描述了事件的經過,并列舉了相關證據來支撐自己的訴求。同時,為了讓法官更好地理解我的訴求,我還補充了一些關于法律依據的解釋說明。我深刻意識到,起草自訴狀不僅僅是將事件事實簡單地羅列出來,更需要結合法律知識來分析、推理,突出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自訴狀的遞交是一項關鍵步驟。在遞交自訴狀之前,我們需要對其進行仔細審查和修改,確保其內容的邏輯性和連貫性。遞交時,我們還需要遵守法院的規定和程序,包括遞交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在我遞交自訴狀的過程中,我通過與法院工作人員溝通,了解了遞交材料的具體要求和相關事項。我在遞交時確保了所有必要的文件齊全,并注意遞交時間的合理安排。同時,我也提前做好了材料的備份,以防止不可預料的情況發生。通過這一過程,我深刻認識到自訴狀的遞交是維護權益的關鍵一環,需要仔細謹慎地操作。

      進而,自訴狀的結果往往取決于我們的努力和堅持。自訴狀遞交給法院后,我們需要主動配合法院的調查和補充材料的要求,并積極參與相關的庭審活動。在我個人的經歷中,我不僅主動提供了法院要求的相關證據,還出庭參加了庭審,以便更好地表達我的訴求和陳述。在庭審過程中,我采取了積極合作的態度,尊重法庭、法官和其他當事人,并對問題提供了自己的見解和理解。我相信,這些努力和堅持最終為案件的解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通過與對方當事人的辯論和與法官的溝通,最終實現了我自訴狀中所要求的部分程度的補償和賠償。這一結果讓我深感自訴狀的有效性和重要性。

      綜上所述,自訴狀是我們保障自身權益的有力武器。在其起草、遞交和結果的過程中,我們需要充分發揮自己的智慧和能力,并對法律的規定和程序保持充分的了解和遵守。通過自訴狀的起草,我們能更好地明確自己的訴求;通過遞交自訴狀,我們能確保材料的規范性和完整性;通過與法院的配合和努力,我們能為案件的解決做出實質性的貢獻。我相信,只要我們善于使用自訴狀這一工具,合法維護我們自身的權益是完全有可能的。

      上訴狀十篇五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于1xx6年4月12日,漢族,現住x市某路某號。國內住址: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于1xx2年x月12日,漢族,住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一、撤銷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經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x3年x月回國后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6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于x6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于x年再次去美國學習”。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家具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6號房屋內家具家用電器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凈身出戶了。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床,一個沙發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家具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請求依法分割。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后,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著去承認有床、沙發、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馬某與郭某在306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后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后還買過什么? 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后留給馬某。(汽車屬于婚后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6)、法官問郭某:有沒有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x)、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法官繼續問: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說: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亂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6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x1年x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x2年4月1日合同解除”)“。x1年x月起至x2年4月止共計x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6萬元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對話完畢后,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說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法官不做聲。第二次開庭時(即x3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后沒有說話。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上稱為“自認”,系“證據之王”,該證據法律規定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可笑的是一審判決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導致對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職業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節。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說話,法官就說:“給你5分鐘,快說!”要么就厲聲呵斥:“叫你說了嗎?”,讓上訴人膽戰心驚,嚇的想說什么都忘了。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謊話,并寫在判決書中。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否則就不予采信,沒有用統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以及 “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訴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為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為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傷。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只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后,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擇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在3x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婚姻法》第4x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釋二》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現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就被判絕凈身出戶。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馬某

      x年x月22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上訴狀十篇六

      在法律領域中,書寫訴狀是一項至關重要的工作。無論是為了維護正義還是為了維權,必須正確、精確地書寫訴狀,以確保案件能夠得到公正的裁決。在我多年的實踐中,我深刻體會到了書寫訴狀的重要性,并且收獲了一些心得體會。在本文中,我將分享這些經驗,希望能對讀者在書寫訴狀時有所幫助。

      首先,書寫訴狀需要充分準備。在撰寫訴狀之前,完整了解自己的案件非常重要。這包括了解案件的背景、法律依據和相關證據。只有當我們充分準備并對自己的案件有全面了解時,才能更好地進行訴狀的書寫。作為當事人,我們有責任提供準確、詳細的信息,以便法院正確理解和裁決案件。因此,在書寫訴狀之前,我們必須花費足夠的時間和精力進行準備,確保我們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和證據來支持我們的主張。

      其次,書寫訴狀需要簡明扼要。法律文書通常以簡潔、明了的語言表達,以便法院和各方能夠準確理解。在書寫訴狀時,我們應避免冗長廢話,盡量用簡練的句子和短小的段落表達觀點。焦點應該放在核心事實和法律問題上,避免引入無關的背景信息。一封簡明扼要的訴狀能夠提高法院對我們的案件的審視率,并使其更容易理解和處理。

      第三,書寫訴狀需要規范格式。在法庭上,規范統一的格式是非常重要的。訴狀的格式規定了法庭對其審查和處理的方式。因此,我們應該確保訴狀符合法律和法庭規定的格式要求。這包括使用正式的標題、正確的字體和間距,以及正確的頁碼和目錄。只有當我們的訴狀符合規范格式時,法庭才能更好地理解我們的意圖,并能正常進行審理。

      第四,書寫訴狀需要邏輯結構清晰。一份好的訴狀應該有清晰的邏輯結構,使法院和對方能夠快速理解我們的主張和論據。我們應該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將主要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按照一定的邏輯順序進行排列和組織。在每一段中,我們應該從明確的事實出發,結合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論證和解釋。只有當我們的訴狀有一個明確的邏輯結構時,才能使讀者更容易理解我們的主張和要求。

      最后,書寫訴狀需要反復修改與完善。訴狀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因此,我們不能僅僅滿足于一次草稿就準備好的結果。相反,我們應該反復修改和完善訴狀,以確保其精確和準確。在反復修改訴狀的過程中,我們應該特別關注是否有語法錯誤、邏輯矛盾以及不嚴謹的表達。我們還應該盡量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寫作,避免使用過多的法律術語和復雜的句子結構。只有通過反復修改和完善,我們才能最終得到一份準確、清晰、易讀的訴狀。

      綜上所述,書寫訴狀是一項需要充分準備、簡明扼要、規范格式、邏輯結構清晰以及反復修改與完善的工作。只有在正確理解和應用這些要點的基礎上,我們才能成功地書寫出一份令人信服的訴狀,使我們的案件能夠得到公正和及時的處理。通過反復實踐和不斷總結經驗,我深刻體會到了這些要點的重要性,并對書寫訴狀的技巧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希望這些心得體會對大家在書寫訴狀時能有所幫助。

      上訴狀十篇七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區xx鎮頭二營村。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順行初字第52號行政裁定,依法提起上訴。

      上訟請求:

      1、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順行初字第52號行政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上訴人的起訴。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一審法院認定原告在x年就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訴的《限期拆除通知書》(下稱通知)的內容,無證據支持,與事實不符。

      本案中,被上訴人聲稱其將《通知》送達上訴人的方式為留置送達。這一事實表明,被上訴人并未將《通知》直接送達給上訴人。據此,可以肯定的是,不能以這種“非直接送達”的方式來作出“上訴人已經知道《通知》“的事實認定。

      那么,是否可以推定上訴人“應當知道”《通知》的內容呢?這要分析被上訴人是否真正的進行了有效送達。

      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拒絕簽收《通知》的情況(實際上被上訴人也從未找過上訴人進行直接送達),故而被上訴人適用“留置送達”法定條件并不存在。且,就被上訴人提供的《送達回證》來看,送達人為兩人(其中名叫馬然者不具備送達人員的主體資格),而并無任何有關基層組織(xx鎮洼子村村委會)的代表見證,也無拍照和錄像。在這種既無認證又無照片(錄像)等旁證的情況下,顯然不能單憑被上訴人在送達回證上的單方記錄就認定其真實進行了留置送達。據此,也不能推定上訴人“應當知道”《通知》的內容。

      綜上,在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被上訴人真正實施了有效送達的情況下,法院認定上訴人在x年就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通知》的內容,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且與事實是不符的。

      二、根據上述事實方面之理由,本案的情形,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據此,上訴人的起訴,并未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

      綜上,一審法院的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

      此致

      xx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上訴狀十篇八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民權益的意識提高,訴訟制度逐漸受到人們的關注。作為維護法律正義的一種方式,書寫訴狀成為訴訟過程中不可或缺的環節。在我親身參與的一起訴訟案件中,我深切體會到了書寫訴狀的重要性和技巧。以下將結合我的經歷,從五個方面闡述書寫訴狀的心得體會。

      首先,要清晰明了地陳述事實。在書寫訴狀時,首要的任務是將案件的事實陳述清楚。作為原告一方,必須清晰明了地陳述自己的權益受損情況以及被告方的違法行為。在此過程中,應避免使用過多的法律術語和枯燥的文字,而是以簡明扼要的方式表達。除了要陳述事實,還應分析和解釋造成損害的原因。

      其次,充分利用法律依據和證據。書寫訴狀不僅要說明案件的事實,還必須合理運用相關的法律依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這要求我們對法律充分了解,并能夠恰當地引用相關法律條文。同時,我們還應該采集和整理充足的證據材料,以證明自己的主張合理可信。包括書面文件、證人證言、圖片、錄音等各種形式的證據,都可在訴狀中進行引用。

      第三,注重邏輯性和條理性。一份好的訴狀要有清晰的邏輯和良好的條理。在陳述案情時,應按照時間順序進行敘述,從事件發生的起因、過程和結果進行詳細的清晰敘述。此外,可以根據不同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編號或分段,以使訴狀更加清晰易讀。在注重邏輯和條理的基礎上,還需要注意措辭的準確性,避免模棱兩可和冗余的表達,使訴狀更加簡潔有力。

      第四,加強社會責任感的體現。訴訟制度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渠道,而書寫訴狀是將個人的權益與社會權益相結合的過程。因此,在書寫訴狀時,我們不能僅僅把它當作是個人的事情,而應該具有更強的社會責任感。要通過訴狀中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道義和法律價值的強調,引起法官和社會公眾的關注,推動社會正義的實現。

      最后,要保持對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之心。書寫訴狀是在法律框架下進行的,我們必須始終保持對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之心。這意味著我們不能擅自撰寫虛假的訴訟事實,更不能夸大事實或進行無根據的指責。訴狀要真實客觀地反映事實,確保自己的主張是基于合法的權益和有據可依的證據,以使法律能夠公正判斷。

      綜上所述,書寫訴狀是一項需要技巧和經驗的任務。只有通過合理的陳述事實、運用法律依據和證據,注重邏輯和條理,加強社會責任感的體現,保持對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之心,我們才能在訴訟過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我而言,這次書寫訴狀的心得體會將成為我今后參與訴訟活動的寶貴經驗。

      上訴狀十篇九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市某輪胎有限責任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隋某。

      上訴人因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某市某人民法院于x年11月14日作出的()某民初字第2920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某市某人民法院()某民初字第2920號民事判決;

      3、一、二審訴訟費用及其它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一、原審判決存在嚴重錯誤。

      原審判決已確認上訴人張某某向被上訴人隋某的帳戶內存入現金69355元的事實,卻以“不能證明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貨物的事實”為由,對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返還貨款并賠償利息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存在嚴重錯誤。

      1、上訴人提供的的證據《中國農業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業務回單》,可以證明上訴人張某某于 x年6月16日向被上訴人隋某的帳戶內存存入現金69355元。在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某市某人民法院()某民初字第2648號民事判決中,已經得到確認。原審判決也已確認上訴人張某某向被上訴人隋某的帳戶內存入現金69355元的事實。

      2、原審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貨物的事實”為由,對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返還貨款并賠償利息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存在嚴重錯誤。被告向原告交付貨物的事實是否存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項“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應由負有履行義務的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由不負有履行義務的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視為自動放棄訴訟權利、承認沒有向原告交付貨物,應承擔不利的后果。而不應由原告承擔不利的后果。

      二、關于不當得利的認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我國《民通意見》第131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孶息。

      本案中,被上訴人收受了上訴人的貨款,卻拒不履行與上訴人口頭約定的輪胎買賣合同,不予以返還所收受的上訴人的貨款,已形成惡意不當得利的事實。被上訴人在沒有合法根據的情況下,取得了不當利益,造成了上訴人的損失,應當返還所取得的不當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孶息17415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9.3‰,自x年6月17日至x年9月17日,已27個月計算)。

      綜上,原審判決存在嚴重錯誤,現依法提起上訴,懇請貴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支持上訴人的主張。

      此致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1、民事上訴狀副本 份

      2、某市某人民法院()某民初字第2920號民事判決書1份

      上訴人:張某 張某某

      x年十二月十日

      不當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損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即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是不當得利之債的發生根據,而不當得利之債是不當得利的效力。

      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就是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義務與受損人請求返還不當利益的權利。所以,不當得利的基本效力為受損人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受益人的返還范圍因其是否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體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受益人為善意時,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時,其返還利益的范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所謂現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態,如果形態改變,其財產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償的,仍然屬于現存利益。

      第二,受益人為惡意時,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沒有合法根據時,其返還,利益的范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之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返還義務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卻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顧,法律對此沒有加以特別保護的必要。

      第三,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后為惡意的,其返還范圍應以i惡意開始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不當得利與民事行為、無因管理以及侵權行為等同為債的發生根據,但它們之間是不同的。

      未生效的民事行為取得的利益是合法的、正當的,當然不成立不當得利;如果民事行為無效、被獲得的利益移交本人,而是由自己占有,構成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可能從中得到利益,這種得利構成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也可能從中得利,這種得利構成不當得利。在這種情況下,產生侵權行為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請求權的競合。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收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還受損失的人。”正是因為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因此雖屬既成事實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不當利益應返還給受損失的人。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人稱為受害人或受損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券。

      依照法律規定,不當得利能引起不當得利之債。所以,不當得利是一種法律事實,是債的發生根據。但不當得利的性質如何,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我們認為,不當得利引起的債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屬于民事行為。其中,就受益人所負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而言,系基于當事人本人的 財產取得行為所致,屬于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實行為;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言,是由于自身以外的其他當事人——即受益人的行為所致,與其本人的行為無關,屬于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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